全国站 [进入分站]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法律工具

法律实用工具箱

黑龙江省五至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9号

第十一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 www.110.com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4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