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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因第三者民事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待遇不兼得”的原则,先按民事赔偿处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受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曲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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