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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

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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