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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九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第十条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附表: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 单位:万元/人

供养年限 子女

1  0.4

2  0.9

3  1.3

4  1.7

5  2.2

6  2.6

7  3.0

8  3.5

9  3.9

10 4.3

11 4.8

12 5.2

13 5.6

14 6.1

15 6.5

16 6.9

17 7.4

18 7.8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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