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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规审法[2004]22号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其供养亲属可以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为:遗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遗属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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