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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48号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2.0个月;三级,每满一年发给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至二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三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计算;

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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