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6]21号
八、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一级不超过16年(含16年),二级为14年,三级为12年,四级为10年。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其生活自理障碍费用及其他待遇费用不再另行计发。
九、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3万元,总的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合计不得超过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