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农民工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的供养亲属,白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农民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离岗前120、105、90、7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农民工被鉴定一级至三级伤残,享受护理依赖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农民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依次是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个档次;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为8万元、5万元、2万元3个档次;满50周岁以上的为3万元、2万元、1万元3个档次一次性支付。
(三)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标准,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时提出。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以终止供养余命年计算,一次性计发20 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l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