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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洛劳社医疗〔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7-1 执行日期:2008-7-1

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

工亡职工供养成年亲属抚恤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

工亡职工供养的18周岁以下亲属抚恤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应供养的月数。

年龄段所对应月数为,45岁以下,180个月;45岁至49岁156个月;50岁至54岁,132个月;55岁至59岁,108个月;60岁至64岁,84个月;65岁以上,60个月。

一次性领取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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