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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

二十四、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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