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劳社医[2004]19号)
第四条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