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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内蒙古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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