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
(二)26周岁至3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4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0万元,四级8万元;
(三)36周岁至4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3万元,二级11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7万元;
(四)46周岁至5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2万元,二级10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6万元;
(五)56周岁以上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1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7万元,四级5万元;
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