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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06] 41号

第九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 ,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支付 ,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 ,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其他待遇不再发给。

( 一 )35周岁 (含 35周岁 )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180个月 ;二级的为 156个月 ;三级的为 132个月 ;四级的为 108个月。

( 二 )35周岁以上至 50周岁 (含 50周岁 )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168个月 ;二级的为 144个月 ;三级的为 120个月 ;四级的为 96个月。

( 三 )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156个月 ;二级的为 132个月 ;三级的为 108个月 ;四级的为 84个月。

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 ,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本人 (或法定代理人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 ,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

( 一 )配偶、父母年龄在 65周岁 (含 65周岁 )以下的 ,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80个月 ;

( 二 )年龄在 65周岁以上至 70周岁 (含 70周岁 )之间的计算 120个月 ;

( 三 )70周岁以上的计算 60个月 ;

( 四 )子女 (含弟、妹 )按照年满 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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