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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39号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为基数,按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时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 0年(含1 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 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功口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卜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冉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l 0年(含1 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 2 0倍。供养亲属有数人的,其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年龄已超过人口平均寿命的,应按月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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