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进入分站]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法律工具

法律实用工具箱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实用工具箱 > 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浙江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 www.110.com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4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