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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五至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除按照《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

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领取《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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