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又依人身保险或工伤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雇主责任险理赔的部分除外。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 www.110.com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实用工具箱 >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又依人身保险或工伤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雇主责任险理赔的部分除外。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 ww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