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进入分站]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法律工具

法律实用工具箱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实用工具箱 >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广东省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赔偿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110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 www.110.com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4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